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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欺诈骗财] 工行“愿赌不服输” 客户炒黄金2千万获利成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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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等闲 发表于 2020-1-27 20:07:1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“中国黄金第一案”工行与其客户宋荣贵“纸黄金”案件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,支持银行撤销宋荣贵126笔“纸黄金”交易。宋荣贵炒黄金所得的2100万元属不当得利必须悉数归还给工商银行。

  据当地媒体报道,客户宋荣贵利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,通过电话委托方式,短短十天内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,总金额达3.2亿元,获利2100多万元,但很快被开户银行以“不当得利”为由将钱划走,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,却被银行反诉。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并挑战诸多法律空白,此案被称为“中国黄金第一案”。

  各方观点:

  工商银行:
  济南泺源工行认为宋荣贵的上述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,随即将宋荣贵2100多万的交易获利款项划走,并请求法院撤销宋荣贵的126笔黄金买卖交易。

  客户宋荣贵:
  宋荣贵认为自己根据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,按照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,并不存在违规现象。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黄金参考价格,选择高于或低于参考价格的成交,符合交易规则,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。

  法院:
  法院最终认为,每一笔“纸黄金”交易都是银行和宋荣贵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,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,银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,银行与宋荣贵之间的“纸黄金”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,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。

  法官审理发现,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,是以一种叫“止损委托”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,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,违反了交易规则。实际上,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,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,没有作出正确判定,造成宋荣贵的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,宋荣贵正是钻了系统的空。

  律师观点:
 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奇伦认为:工行究竟有没有资格撤销合同,这很值得商榷,宋荣贵和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,银行不是交易的主体,宋荣贵买的不是银行的,而是其他投资者的,赚的也是市场的钱。在《黄金买卖章程》中规定,黄金交易的主体只能是个人而不包括银行和机构,工行只是提供系统服务的机构,作为代理人无权撤销交易。如果工行具有撤销合同的资格,惟一的前提就是工行既是投资者的买家,又是投资者的卖家。工行如果既是买家又是卖家,那就是操纵市场,投资者靠什么去赚钱,如果这样,这里面一定有更大的黑幕。孙律师有些气愤:“投资者赔了就是正常交易,赚钱了就是异常交易,工行这是明火执仗的强取豪夺,我们还怎么能相信它呢?”

  媒体评论:
  某网站评论文章《工商银行愿赌不服输 法院又岂能充当葫芦僧》称,工商银行系统的纸黄金交易系统漏洞,并且没有指出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罚条款,因此当宋荣贵按照工商银行给出的报价范围之外报价,银行交易系统应该提醒或制止,这一切都没有发生,那么宋荣贵的行为就应该被契约的一方认可,因此低买高卖的行为是合法行为,尽管超出了银行给出的报价范围,但是没有被禁止,怎么能认为是不当得益?如果相反,宋荣贵当初操作失当,来了个高迈低卖,法院会认定工商银行是不当得利吗?

  “黄金第一案”始末
  2006年5月30日,宋荣贵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黄金买卖账户。
  2006年6月29日,宋荣贵以低于市场黄金价格交易成功。
  2006年7月8日,宋荣贵买进卖出共交易126笔获利2100多万。
  2006年7月12日,工行通知宋荣贵去核对账户。
  2006年7月13日,银行扣留宋荣贵,宋荣贵被迫挂失银行卡。
  2006年8月3日,宋荣贵收到通知书,巨额收益被划走。
  2007年4月17日,宋荣贵把工行告上法庭,之后被银行反诉。
  2008年4月11日,“中国黄金第一案”一审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。
  2010年9月,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,支持银行撤销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。

原文链接:finance.qq.com/a/20120626/007067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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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绝顶高手,绝不仅仅是拥有绝世剑法,还要有绝顶聪明的思维。
武功再高 只是十人敌 百人敌,但有了顶尖的思维才可以成为万人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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